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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釣魚島是被日本竊取的中國領土
        作者:王建朗  發布時間:2013/5/28 10:51:47  瀏覽量:
          在圍繞著釣魚島主權問題而展開的爭論中,日本政府一直宣揚著這樣的觀點:當日本發現釣魚島時,釣魚島是“無主地”,日本乃根據國際法中的“先占權”原則將其編入日本領土。事實真的如此嗎?
          1884至1885年間,日本沖繩縣派員對釣魚島等數島展開秘密調查,聲稱發現了“無人島”。所謂“無人島”的說法,首先必須厘清!盁o人”與“無主”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一個島嶼雖然無人居住,但并不意味著“無主”。不用說在航海技術欠發達的古代,即便是在航海業已充分發展的今天,無人而有主之島也是大量存在的,不可混為一談。
          在日本“發現”釣魚島前的數百年間,中國早已發現、命名并使用著該島,且將其納入到中國的海防體系之中。1840年后,中國進入多事之秋。盡管面臨著多重困境,但中國依然保持著對釣魚島的管轄權。已經公開的日本資料表明,日本對于中方已經發現并命名釣魚島諸島并非毫無所知。1885年9月22日沖繩縣令西村捨三在呈內務卿山縣有朋有關釣魚島建標的密報中說道,這些無人島“與《中山傳信錄》記載的釣魚臺、黃尾嶼和赤尾嶼應屬同一島嶼”,清朝冊封使船熟知這些島嶼,并已命名,作為他們往返琉球的航海標識。因此,他們對是否應在釣魚島建立日本國家標樁存有疑慮,請中央政府給予指示。
          10月9日,山縣有朋致函外務卿井上馨征求意見。10月21日,井上馨復函山縣有朋,指出:“清國已命其島名”,“近日清國報紙等風傳我政府欲占臺灣近旁之清國所屬島嶼云云,對我國心懷猜疑,并屢次呼吁清政府予以關注。此刻若有公然建立國標等舉措,必遭清國疑忌,故當前宜僅限于實地調查及詳細報告其港灣形狀、有無可待日后開發之土地物產等,而建國標及著手開發等,可待他日見機而作”。井上馨還特意強調,“此次調查之事恐均不刊載官報及報紙為宜”。
          11月24日,西村捨三再次致函山縣有朋請求指示:“提議在該島建立國標一事,與清國不無關系,萬一發生矛盾沖突,如何處理至關重要,請給予具體指示!睂Υ,井上馨和山縣有朋的共同意見是,“建立國標,關乎清國,情況復雜,目前似不宜建立!
          由此可知,無論是沖繩縣還是日本中央政府,他們對在釣魚島建立國標都有著一份擔心。這種擔心表明,他們對于釣魚島與中國的關系其實是心知肚明的。正是基于這一知曉,出于暫不想引起兩國間糾紛的考慮,日本未立即采取單方面措施。正如井上馨所說,日本在等待著一個“見機而作”的有利時機。這一等待經歷了9年時間。
          1894年4月14日,日本內務省指令沖繩縣就以下內容進行調查:“該島港灣之形狀;未來有無物產及土地開拓的可能;舊記口碑等有無記載我國所屬之證據及其與宮古、八重山島之歷史關系!比毡菊@然希望能發掘出哪怕是一星半點有利于其占據釣魚島的證據。遺憾的是,沖繩縣于5月12日回復內務省,表示“沒有關于該島之舊時記錄文書以及顯示屬我國領有的文字或口頭傳說的證據! 從內務省指令調查到沖繩縣作出回復,經歷了近一個月的時間?梢韵胍,沖繩縣的回復決不可能是草率作出的,必是經過了仔細的調查考證。無奈,實在找不出任何的文字或哪怕是口頭的傳說,只得如實上報。僅此一則史料,便可明確斷定,在此前漫長的歷史時期內,釣魚島與琉球實在是扯不上任何關系。
          同年7月,日本發動甲午戰爭。數月間,清軍不斷敗退,至年底時敗局已定。利用中日處于戰爭狀態且中國軍隊已呈敗勢的有利時機,日本政府決定將釣魚島納入其版圖一事提上議事日程,因為此時已完全不必擔心清政府的反應了。12月27日,日本內務大臣野村靖致函外務大臣陸奧宗光,判斷“今昔形勢已殊”,提議日本內閣會議討論在釣魚島建立國標、將其納入日本版圖一事。1895年1月14日,日本內閣通過秘密決議,將釣魚島“編入”沖繩縣管轄。
          值得注意的是,甲午戰后,日本強迫中國簽訂了《馬關條約》,割取了“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但在《馬關條約》及相關附件中,并未明確臺灣附屬各島究竟包括那些島嶼,既沒有具體明列各附屬島名的割讓清單,也沒有標識割讓各島的地圖。在一般的領土問題的談判中,對割讓領土的明確列舉及地圖標識是不可或缺的文件。但《馬關條約》只是一句籠統的割讓“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這是一個很奇特的現象。
          采用如此籠統而含糊的表述,可以說是日本政府一手造成的。
          其一,在《馬關條約》的談判中,日方一再壓迫縮短臺灣交割的時間。清政府代表李鴻章多次表示,臺灣交割牽涉很多,事件紛繁,換約后需6個月才可交割清楚,并要求日方派人與臺灣巡撫會商,辦理交割手續。但日本政府代表伊藤博文強勢拒絕,要求大大縮短交割期限。最后《馬關條約》規定,換約后兩個月內雙方各派大員完成交接手續。交割時間既緊,又將熟悉臺灣事務的臺灣官員排除在外,這就為日本的操作提供了空間。
          其二,清政府交接代表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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